上個月月中,一名計程車運將以1000元的價格,幫兩名女子載貓咪去動物之家門口棄置。結果被動保處開罰3萬元!至於兩名棄貓女子至今仍沒有下落,動保處公佈了監視器畫面希望大家一起幫忙找人。
▼4/16凌晨2點,兩名20多歲女子在林森北路上,攔了一台計程車...
▼並以1000元的價格請運將幫忙,把4隻貓咪載去新北市中和區的動物之家門口棄置
經過一週的追查後,動保處找到這名運將,他雖然極力喊冤,表示只是受人之託,但丟貓已成事實,動保處依違反動保法對他開罰3萬元。至於這兩名棄貓女子至今仍沒有下落,動保處公佈了監視器畫面希望大家一起找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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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小常識:
動物保護法 (簡稱:動保法)
第5條 第三項
飼主飼養之動物,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
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,不得棄養。
第29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。
愛牠就不要拋棄牠,請以認養代替購買,希望每隻貓貓都能擁有一輩子的幸福。 o(〒︿〒)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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